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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以下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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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方式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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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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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退休人员,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由所在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其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申请由逐月缴纳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按提出申请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当月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并按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逐月平均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营运收益、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与医疗消费水平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二十四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额标准。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定点医院12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过住院起付额标准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核定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第二十五条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和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累计费用部分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